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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tuihuo】2010-8-7发表: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八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第一批)名称三包有效期(年)主要部件名称折旧率(日)整机主要部件自行车12车架、变速器0.05%彩色电视机13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0.1%黑白电视机13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0.05%家用录像机11磁鼓电机、主导轴电机、加载电机、集成电路0.1%摄像机11磁鼓电机、主导轴电机、加载电机、带盘电机、镜头、集成电路、磁头0.1%收录机(含音响)0.51电机、激光头、集成电路、电位器0.05%电子琴37键(含)以上1无0.05%洗衣机13电机、定时器、程控器、电容器0.05%电风扇13电机、定时器、程控器0.05%微波炉12电机、磁控管、定时器0.05%吸尘器13电机0.05%家用空调器13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0.1%吸排油烟机0.51电机0.05%燃气热水器11电子打火部分0.05%缝纫机1无0.05%钟表(50元以上)1无0.05%摩托车见备发动机0.2%备注①三包有效期为1年或行驶里程6000km,达到其中一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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